靖州县民政局关于2016年流浪乞讨人员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县民政局关于2016年流浪乞讨人员

资金绩效评价的报告

一、2016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一)基本情况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本内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2016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细做实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函[2015]53号)、湘财社指[2016]20号。

(二)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社指[2016]20号)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省财政厅下达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2万元,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支出,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生活救助。受助人员生活费,街头救助发放的食品、衣物,日常基本生活用品,按照要求提供的入站基本生活服务等费用。

(2)医疗救治。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3)教育矫治。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费用,以及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费用等。

(4)返乡救助。为受助对象联系返乡的通讯费,受助对象返乡车船费、食品费,护送和接领受助人员的车辆、车船费、差旅费等。

(5)临时安置。通过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对受救助人员进行临时安置的费用,对代养机构或寄养家庭的指导或评估的费用等。

(6)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其他救助费用。2016年我县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一是从被动救助到主动救助,春节前后我局开展了两次街头救助,11月中旬开展了寒冬送温暖活动。主动为流浪乞讨人员送衣送水送食品,特别是发现流浪儿童的及时进行安置和救助,联系到父母的安全送返原籍。二是对原来的现金救助进行了改革,对救助对象以救助车票、餐票为主,尽量减少现金救助,既保证了救助对象合法权益,又杜绝了不法人员骗取国家流浪救助资金的现象。我们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坚持依法救助、主动救助、文明救助,2016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4324余人次,其中,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回家30余人次,医疗救治19次。流浪乞讨资金使用57万元包含(湘财社指[2016]20号)2万元。

二、资金管理情况

县民政局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及时救助、重点使用,专户储存、专项支出”的原则,救助工作管理一人一档;资金使用审批三人一同签字;专项资金储存专户管理;汇报、公开一月一次。

三、自我评价

县民政局将生活无着落人员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标准、严要求地将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抓到细处,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服务,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社会关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覆盖达100%,经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为100%,自我评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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