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食药工质罚决字﹝2017﹞62号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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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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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食药工质罚决字﹝20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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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靖州县中心药店

经营场所:靖州县渠阳中路248号

主要负责人:李德静

成立日期:2015年1月19日

营业期限:2020年1月18日

2017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督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对购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未建立培训档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调查。

已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药房)未对购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未能及时做好培训档案工作。当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靖食药工质责改[2017]0523号,责令你(药房)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及时做好培训档案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6月5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档案仍然存在不规范,无培训课件,培训计划与培训记录不相符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证明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事实发生的主体;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开展人员培训。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017年6 月 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靖食药工质听告〔2017〕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未作陈述意见,视为放弃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培训档案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十二个月内收到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仍然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仍然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单位代码:04801;项目代码:05010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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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 年 6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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