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食药工质 罚决字〔 2017 〕45 号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靖食药工质 罚决字〔 2017? 〕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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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美一佳, 负责人: 谢林珍,女,苗族,身份证号码:431229************? 在2016年在靖州县飞山中路330号开办了靖州县美一佳商店。

?2017年0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店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调查。

靖州县美一佳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7张,证实该店食品销售柜台上摆放的食品中发现大量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仍然在销售。

2、靖食药工质扣字{2017}4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一份。证实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事实。3、询问通知书和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实该店当事人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4、该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张。证实当事人确实是本人。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17年0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和靖食药工质扣字{2017}4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17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靖食药工质食字〔2017〕45号《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做好了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 4月 7 日本局向该店下达了食药工质食字〔2017〕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按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对该店处以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户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代码:04801;项目代码:05010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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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 年 ?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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