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起草说明

(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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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程序建设的要求,靖州县环保局组织人员起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预案》)。(送审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建全我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使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县各相关部门能够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水污染事件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降低对环境生态及社会的影响,避免产生二次环境生态污染事故,而我县原有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2010年9月2日制定的,现已过期失效并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不相一致,急续对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发布。

二、起草的过程及制定的依据

我局在2017年3月份接到修订《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任务后积极安排人员、组织各股(站室)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组成修订领导小组。修订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县应急办、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后,针对提出的有关问题逐句、逐字、逐段认真求实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最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形成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送审稿)。

《预案》的编制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灵活快捷、功能全面的预警和应急机制为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遵循了“统一领导,分组负责,密切配合,预防为主,及时发现,高效运转,科学处置,减少损失”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靖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县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而编制。《预案》就组织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工作及其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预案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加强突发环境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环境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按照级别实行县分级响应。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及专业人员的作用。

四、预案的主要内容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共计8章36节内容如下:

1、总则(目的、工作原则、篇制依据、现状、适用范围);

2、指挥体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组织体系);

3、预警和预警机制(监测与信息报告、预防机制、信息交流预警分级);

4、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程序、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分类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后期处理(善后处理、社会求助等);

6、保障措施(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监督检查等内容);

7、附则(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等);

8、附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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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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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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