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牵头拟订本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政策、法律、法规。

负责全县道路运政、城市客运、公路路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2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按照部、省、市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

 

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负责衔接平衡,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提出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议,统筹规划公路、水路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

优化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其他行业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3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交通运输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牵头拟订公路、水路、道路运输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承担并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

4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路政、运政管理、水路运输市场管理;负责城市公交车辆、出租汽车以及道路运输、搬运装卸、营运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服务、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指导全县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指导开展全县公路、水上 “三乱” 治理工作。

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和车船修造、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站场等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地方性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承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的指导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负责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道路运输。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水路运输及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经营资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经营车(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

按规定负责港口行政许可受理和咨询管理工作。

负责省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业务的经营许可及其投入运营船舶营运证的配发、注销。

负责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业务许可。

按规定负责港口岸线审批、报送工作。

负责国内外贸集装箱内支线航线班轮运输的备案。

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5

会同有关部门就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负责国道、省道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技术改造、引资项目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水毁补助经费的核定、上报及下达工作。

组织编报当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县人民政府研究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工作。

组织编报、审核、下达本县公路、水路、站场建设计划,及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交通信息化等年度计划。

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渡口的行业管理。

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6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船员培训、船员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水上、水下活动(含使用岸线)许可和监督管理。

 

按管理层级权限负责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开展水上应急搜救演习。

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CCTV、AIS、VHF和卫星定位系统运行管理。

对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港口安全监督与管理。

7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负责建立全县公路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对公路招投标实施管理与监督。

牵头拟订全县公路、维护、运营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公路、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申报交通类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监督管理公路、安全生产、定额和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清单预算。

负责由县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

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公路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

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全县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

监督审查养护工程造价。

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估。

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解释公路定额计价规则,调解工程造价争议。

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监督考核及行业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及下达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信息综合,并组织开展

相关宣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参与公路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实施

负责本县交通站场建设等基建项目的初步设(预)审查或审批 。

负责本县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其他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工作。

组织全县重点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人的招投标工作;对其它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对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及检测从业

单位及人员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行业工作经验交流。

监督检查主管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抽检项目实体质量;检查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督查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负责全县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8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要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县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

 

负责监督实施全县道路工程建设和已营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政策。

承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和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或指导开展全县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

负责组织协调重点道路、水路物资运输、紧急客运道路运输、水路战备军事运输、防汛抢险。

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统计、监测、信息引导工作。

负责县级交通安全信息报送和相关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负责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承担县国防动员的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9

制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牵头实施全县交通科研计划项目攻关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编制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市场的培育工作。

 

组织交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 。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宣贯工作,指导行业计量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计量、标准化和技术改造工作。 

负责交通科教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

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中长期交通运输信息化 发展政策、规划。

牵头拟订中长期交通科技、标准化、教育发展政策、规划、规范和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及交通运输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编制交通企业技术改造、国防交通基本建设、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化等计划。

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行业培训项目计划。

指导交通系统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工作。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按规定承办交通行业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等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相关统计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参与营运车辆防治污染相关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

10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 。

 

参与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智力引进工作 。

负责承办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归口管理行业内侨务和外事、统战工作

11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

县交通局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公路、水路等规划,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靖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126

2、靖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靖政办发〔201131

 

县发改局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拟订全县铁路、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全县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批、核准、备案或申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提出全县铁路、公路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2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投资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靖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1)26号

2、靖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靖政办发〔201131

 

县发改局

审批、核准的项目,需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局同意。

3

物流市场管理

县交通局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靖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1)26号

 

县发改局

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县工信局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县商务局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县发改局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4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

县交通局

县公路局

负责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路经营企业做好经营性公路设施隐患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8、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9、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某普通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县安监局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县住建局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的安全证。

 

县安监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县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县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县交通局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以及路损理赔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某公路发生大客车冲出路面、翻下边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在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县安监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县安监局

参与事故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 。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并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6

建设工程监管

县住建局

对本县行政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某建设工程发生火灾,县公安局与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依法予以查处,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县水利局

负责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县住建局组织起草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县交通局

负责公路等交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7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县交通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局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运送道路畅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本县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务、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县国土局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县住建局

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利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县卫生局

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县药监局

保障药品供应 。

县商务局

负责储备、提供救济物资。

 

 

8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靖州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县质监局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县交通局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县公安局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县安监局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县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县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9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县交通局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县交通局铺口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工信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县工商局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县监察局

监督检查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发改局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优化治超环境。

县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国土局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县住建局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县财政局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县发改局

加强对煤矿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0

成品油价格补助

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号)

 

县财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11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县交通局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保障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督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

县公安交警大队在路面执勤中发现靖州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县交通局和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和县安监局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12

成品油税费改革专项资金分配

县交通局

负责提出计划和初步分配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系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

 

县财政局

与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资金拨付。

县发改局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县工信局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县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包括:县公路局、县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海事处、县城市客运管理办)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监督本局各部门的工作,依法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6)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本局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3)本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受查单位,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问题、纠正情况。

(5)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局属各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①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②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④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⑤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⑥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本局2012年11月发布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靖交发〔2012〕52号)明确规定了全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hldbzjx.com.

3、有关措施

(1)本局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本局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本局执法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本局对下放到二级部门的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本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本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本局对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本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本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本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本局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5、监督检查措施

本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加强对转移到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管,特制定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转移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承接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2)实施承接职权是否超过转移职权的范围、权限;

(3)实施承接职权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承接职权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承接职权的情况;

(7)实施承接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管理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本局转移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

本局对承接转移事项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汇报;

(2)对承接职权办理档案进行评查,查阅办理承接职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承接职权的实施情况;

(3)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转移职权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承接职权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本局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本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监督。

本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转移的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及时发现和纠正职权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本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本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本局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承接职权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业协会的工作考核内容。

5、监督检查措施

本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6、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关决定:

(1)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本局主要负责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1、本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1)由本局依法许可、颁发证照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相应行为的案件。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本局认为有必要由本局直接查处的案件。

(3)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以及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4)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5)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由本局依法实施的其他案件。

2、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及程序

重大案件的查处由本局根据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启动或者在本局二级单位查实为重大案件后逐级上报本局后启动。

本局自行或者组织属地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决定由本局还是交由属地部门办理。

本局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自行组织案件调查处理、交办督办、挂牌督查。交办督办的案件,可以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本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报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3、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和本局二级部门各属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辖区内交通建设总体情况;

(2)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3)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4)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5)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6)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7)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一般一年检查1次。

4、监督检查措施

本局在检查中发现二级单位(部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本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2)监督检查结果与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不履职、乱履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本局追究承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③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④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⑤项目验收结束后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⑥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⑧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2)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项目进展情况;

②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③履约情况;

④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⑤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国家、省、市和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②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③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④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及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⑤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⑥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⑦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与定期演练情况;

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⑩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参与县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2)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3)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

4、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5、监督检查程序

(1)本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3)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5)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6)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8)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八)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

 

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2)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1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3)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2)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

(4)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办合同履约检查。

(5)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3)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监督检查程序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交通工程质监站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交通质监站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监理企业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监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6、监督检查处理

(1)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资质证书。对达不到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

(2)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3)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①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②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

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根据投诉举报查实监理企业违法从事监理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九)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路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省、市和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县乡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9)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公路运营企业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2次,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5、监督检查程序

(1)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2)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4)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2)立即(限期)整改;

(3)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4)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证照;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许可实施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5)施工活动结束后,是否申请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技术标准进行了验收,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公路路政许可项目。

(1)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4)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公路管理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2)虽经许可实施,但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发现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或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当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3、监督检查方式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4、监督检查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县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5、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5)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6)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7)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8)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县管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管公路用地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2)砍伐作业情况;

(3)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2)不定期检查、抽查;

(3)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管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实施过程中旁站检查或抽查;

(3)实施后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

(4)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6、监督检查处理

(1)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2)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十三)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到我县从事养护作业的外县养护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2)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

(3)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是否无故拖延工期;

(5)是否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6)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县相关规定;

(7)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外县养护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1)资质复审时核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2)对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4、监督检查措施

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暂停或者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改正,重新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备案

5、监督检查程序

(1)资质复审时核查,各方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向县公路管理机构核查,查询相关文件,利用互联网查询;

(2)需进行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企业签字确认。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十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2、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农村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相关规范要求。

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部、省、市、县要求执行;

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及时报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1)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3)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4)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2)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3)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4)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5)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理。

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本局或县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②有符合规定的船舶(自有船舶运力应符合国家规定);

③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⑤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⑧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⑨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2)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②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⑤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⑥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②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③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⑤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⑥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县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年1次。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组织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3)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2)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3)询问有关情况。

(4)作好检查记录。

(5)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6)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7)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县水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撤消经营许可、吊销营运许可证件。

 

(十六)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2)县海事处。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重点检查:

①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2)对县海事处的监管:

县海事处对港口建设项目岸线使用许可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存在:

①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②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③未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情节严重的;

④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县海事处自查和市海事处抽查相结合。

(2)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直接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情况;

(2)查阅县海事处岸线许可及有关案卷材料;

(3)要求县海事处进行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2)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4)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撤销许可;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十七)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港口经营人;

(2)县海事处。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①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②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2)对县海事处的监督检查

县海事处是否依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是否存在:

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②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③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县海事处自查和市县海事处抽查相结合;

(2)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直接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

(3)查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台账;

(4)要求县海事处根据要求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反馈。

5、监督检查程序

(1)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2)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4)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通报;

(2)责令停止;

(3)限期整改;

(4)罚款;

(5)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6)撤销许可。

 

(十八)指导全县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港口经营人;

(2)县海事处。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①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②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③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④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2)对县海事处的监督检查

县海事处是否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否存在:

①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②对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机港口作业安全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乡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县海事处抽查相结合。

(2)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2)查阅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台账;

(3)检查港口经营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4)检查乡镇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账。

5、监督检查程序

(1)启动程序:根据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进行检查部署;

(2)检查: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实地检查;

(3)形成检查处理意见予以反馈。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通报;

(2)责令停止;

(3)限期整改;

(4)罚款;

(5)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九)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县运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①是否为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②客车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③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④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⑤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4)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活动

运管机构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一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一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3)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一次;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8)运管机构查处的涉及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案件,应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5、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3)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4)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5)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停止运输

(4)没收违法所得

(5)罚款;

(6)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7)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8)收缴有关证件

(9)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4)经营行为

①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②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③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④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⑤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⑥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5)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局(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①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②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③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④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改正

(3)责令限期整改;

(4)没收违法所得

(5)罚款

(6)收缴有关证件

(7)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不履职、乱作为、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备案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简称平台运营商)。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2)经营条件

①平台运营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

②平台运营商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③平台运营商应在我县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3)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抽查:由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1次;

(2)年度考核:由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考核,每年1次;

(3)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到平台运营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平台运营商备案档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平台运营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4)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5)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6)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对在我县备案的平台运营商,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经营许可。

(二十二)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客运站管理的县运管机构,包括运管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①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②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3)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4)经营行为

①是否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及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②是否公正合理安排、调整发车班次时间,公平售票,按时结算运费;

③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④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⑤是否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⑥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①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运管机构结合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等日常管理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②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运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③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不履职、乱作为、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管理的运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①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②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3)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4)经营行为

①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②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③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④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⑤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货运站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1)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

④收缴有关证件;

⑤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不履职、乱作为、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1)经营条件

①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②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③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④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行为

①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②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③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④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4、监督检查方式

县城市客运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重点安全监管;

5、监督检查程序

(1)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2)对全县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3)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县城市客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2)城市客运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未作处理的,本局对城市客运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城市客运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1)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条件。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①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②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③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④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2)经营期限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3)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

①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②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③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④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⑤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⑥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4)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

①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②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③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⑤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⑥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⑦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⑧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⑨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⑩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3、监督检查方式

县城市客运机构对经营者:

县城市客运机构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5、监督检查程序

(1)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2)对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县城市客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2)城市客运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未作处理的,本局视情对城市客运机构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①是否保持许可时的经营条件;

②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③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

(4)经营行为

①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③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①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②不定期组织抽查;

③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④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1)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①通报;

②责令(限期)改正;

③罚款;

④没收违法所得;

⑤收缴有关证件;

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⑦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2)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未作处理的,本局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七)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①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②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4)经营行为

①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②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③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④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⑤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4、监督检查措施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1)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

④收缴有关证件;

⑤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2)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未作处理的,本局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2)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县、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案卷评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3)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5、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2)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属运管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二十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②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③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②履约情况;

③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④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②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③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④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⑤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⑥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⑦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⑧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⑨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⑩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

(2)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2)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通知书》。

(3)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责令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2)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三十)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级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收到检测机构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2)实行换证复核制度,每五年换证一次。换证复核的内容是检查检测机构有效期内资质等级条件的业绩情况和符合程度。

3)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等级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2)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3)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应如实向质监机构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3)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当向社会公开。

5、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检测在核准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保持检测活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安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6、监督检查处理

(1)符合各项条件等级要求的机构,予以核发《等级证书》。对达不到等级要求条件的机构和未按期限申请换证复核的机构,不予核发等级证书。

(2)对换证复核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等级条件要求的检测机构,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3)根据投诉举报查实检测机构违法从事检测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三十一)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2)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3)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4)公路项目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县有关要求,是否按照合理周期组织建设与维护,是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5)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履行特许合同情况的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每年1次。

(1)检查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组建项目法人、实施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基本建设程序等方面的文件档案资料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场检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公路项目路况进行检测评定。

4、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

(2)检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3)要求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定期提交公路项目建设建设或维护情况报告。

5、监督检查程序

(1)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2)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4)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责令整改;

(2)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如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则相应缩短收费期限;

(3)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前,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县交通运输服务监督

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和公路服务监督、咨询

县交通运输局

0745-8253285

2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监督公交公司、客运单位发布和更新客运班线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开展“公交宣传周”等活动

县城市客运管理办

0745-8250115

3

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统计信息

全县公路里程、密度、交通流量统计及公路、水路运力、运量、周转量、主要港口吞吐量等主要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县海事处

0745-8256157

0745-8239157

4

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通过多种形式向港航企业、船户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为港航行业安全提供保障

县海事处

0745-8239157

5

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透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信息服务,如全县主要汽车客运站资讯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信息服务等;社会公众以及客运、货运、场站、机动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外部门户查询和获取最新的道路运输信息,同时提供网上行政申请统一入口,能够实现网上行政申请审批,并跟踪审批过程。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0745-8223141

6

组织构建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网络

推广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和车型标准,引导分类管理和共同配送组织模式,提升城市配送运营效率;组织构建农村物流网络,优化基础设施,满足农村物流服务需求。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0745-8223141

7

建设全县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

建设全县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组织提供统一的维修救援服务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0745-8223141

8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行业热线电话服务

受理发包人、承包人、审计、仲裁、司法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定额、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业务的咨询

县交通运输局基建计划股

0745-8253285

9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旅客运输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县城市客运管理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海事处

0745-8250115

0745-8223141

0745-823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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