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全县公路发展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执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参与编制全县国、省道公路事业发展规划。

负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提高公路管养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负责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

负责综治维稳、应急管理、信访、计划生育、行业文件建设工作等工作。

2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规划、计划;负责全县国省干线公路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与执行

负责组织本局管养的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编制公路路况目标、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负责公路应急保障 。

负责小修工程、水毁工程、杂项工程等项目的计划跟踪、设计预算、施工组织、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

负责全局路面大中修工程、新改建工程、新建桥梁工程、公路站房工程的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各项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和验收 。

3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的实施、承担上级安排的公路大中修施工任务

参与拟订全县国省干线公路路网改造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负责辖区内公路新改建、大中修工程的立项、测设、预算、报批、招投标、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决算审核。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的具体实施。

负责危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等项目的计划跟踪、设计预算、施工组织、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

4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治超执法任务工作

 

保护路产路权;实施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载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5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和隧道的维护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保养、维护和日常巡查。

 

6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建设和维护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绿化和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

7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行业统计、公路行业普查、交通流量调查,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线路、路况的统计上报;

 

负责交通流量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公路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8

其他事项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超限运输管理

县公路管理局

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5. 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交公路发[2007]596号)

县治超办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运载汽油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查处过程中该驾驶员拒不配合,并殴打执法人员,随即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县交通局

1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

2、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交警大队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

1、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2、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安监局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3、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工信局

负责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县工商局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县质监局

对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2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查、审核

县公路管理局

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某单位需在江东大桥上游1000米范围内架设浮桥,县水利局对该浮桥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公路管理局对浮桥在涨洪水时是否会危及江东大桥安全进行审查。

县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设施是否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县公路管理局

负责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理赔处理和路损理赔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某载客面包车在国道行驶过程中撞毁防拦翻下边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县交警队组织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营运管理、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县公路局负责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理赔。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县安监局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 查 。

县交警大队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指导、监督;局属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局属各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订《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的实施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按照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路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县公路管理局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5.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市公路管理局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自检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靖州县公路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市公路管理局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4.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公路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县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公路管理局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靖州县公路管理局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公路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或不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范围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市公路局签发的真实证照;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靖州县公路管理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检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5.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正确,不得篡改;

6.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7.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8.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公路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

机具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铁轮车、履带车公路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行驶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通行证。

2、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在公路行驶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相关要求。

4、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拟经路线是否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应全程监督,许可一次,监督检查一次。

2、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靖州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确认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在公路上继续行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公路管理局[2011]359号发布了《湖南省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明确全省交通运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我局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三、有关措施

1.对全县公路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各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准确把握裁量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交通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每年6月,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局安全机务股

0745-8224058

2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贯彻《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路政大队

0745-8229320

3

路政宣传月活动

每年5月,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努力争创“最美路政”以公路边“”“三化”、“三改一拆”攻坚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路政大队

0745-822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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