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屋所有权登记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8]122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材料。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人员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办理的,送达决定书; (3)对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房产局办公室 8223217 |
窗口地点 |
县政务中心房产局办事窗口 |
交通到达线路 |
有公交车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45—8224783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邓斌 0745—82247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