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登记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房屋转让登记管理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法人和公民

许可依据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8]122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房屋转让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转让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转让合同或法院司法文书、房屋赠与、房屋继承公证书等。 5、有效的房屋评估报告。 6、测绘报告。 7、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人员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办理的,送达决定书;

(3)对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房产局办公室 8223217

窗口地点

县政务中心房产局办事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

有公交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业务咨询电话

0745—8224783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邓斌 0745—8224783

 

 

 

 下载:靖州房产办理登记询问表

下载:靖州县房屋登记申请表(转移、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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