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一、举报项目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靖财采计[2016]1072委托代理编号:HNXZ2016-CG-HH; ' 二、举报事项及依据: (一)招标文件制作存在明显偏向性、歧视性:1.在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全自控高压技术”计3分。据查在太阳能杀虫灯产品中实质上为一项专利技术评分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每提供一份计 1分”,对于成立时间不到三年的投标人存在明显歧视性;3,商务评分部分要求“投标产品具有绿色环保首选产品证书的计3分,提供国家权威部门证明材料”,据查该证书并非国家权威部门核发,而为某些非法机构花钱就能买到的所谓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该采购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应享受的6-10%价格折扣优惠,而该项目为“0”; (三)评标过程粗糙滥造:1.该项目通过为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信息,除规定必需的一般资格条件外,还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两点特定资格条件(代理商投标时须出具太阳能杀虫灯生产企业出具的代理、销售货物证明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投标人只有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才能知道所采购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本人也是在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后才得知采购产品的型号、款式、技术参数等要求,之后才发现报名时递交的产品以及企业资质并不符合采购要求,所以不得不临时另外找了一家太阳能杀虫灯生产企业,经过洽谈后授权我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而在评标现场评委中存在意见分歧,有些认定我司变更投标产品必须作废标处理,有的则认同本人观点(1,投标人并未发生变更;2,只要投标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废标条件)。开标结束后本人多次短信询问开标结果以及本人作为投标代表的企业得分情况,而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吕某概不回复。 2,本次报名参加企业8家,实际投标企业为6家,因为该项目为采取“固定总价法”报价方式,在当众宣读各投标企业报价时有两家报价有误(项目预算资金116万元,其中一家报价99,2万元,另外一家报价为115.9998万元),按照规定这两家企业应该认定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也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一家却在开标结果公示中显示得分情况排名第二。 3.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据查,本次投标的六家企业里面有两家为“关联企业”(两家企业法人和股东均为第三家企业股东,且控股比例超过30%,而且两家企业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条例规定,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处理的。 三、投诉请求:
1.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信息,该项目为废标处理; 2.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3.监督、审查该项目招标代理企业全程操作过程,用法律准绳衡量;调查该项目两次废标内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