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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投诉(举报)招投标项目涉嫌违规(法)行为
来信人: 李建国 来信日期: 2016-10-08 信件编号: 201610080123546178
信件内容: 一、举报项目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局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靖财采计[2016]1072委托代理编号:HNXZ2016-CG-HH; ' 二、举报事项及依据: (一)招标文件制作存在明显偏向性、歧视性:1.在评分办法技术部分“全自控高压技术”计3分。据查在太阳能杀虫灯产品中实质上为一项专利技术评分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每提供一份计 1分”,对于成立时间不到三年的投标人存在明显歧视性;3,商务评分部分要求“投标产品具有绿色环保首选产品证书的计3分,提供国家权威部门证明材料”,据查该证书并非国家权威部门核发,而为某些非法机构花钱就能买到的所谓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该采购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应享受的6-10%价格折扣优惠,而该项目为“0”; (三)评标过程粗糙滥造:1.该项目通过为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信息,除规定必需的一般资格条件外,还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两点特定资格条件(代理商投标时须出具太阳能杀虫灯生产企业出具的代理、销售货物证明和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投标人只有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才能知道所采购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本人也是在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后才得知采购产品的型号、款式、技术参数等要求,之后才发现报名时递交的产品以及企业资质并不符合采购要求,所以不得不临时另外找了一家太阳能杀虫灯生产企业,经过洽谈后授权我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而在评标现场评委中存在意见分歧,有些认定我司变更投标产品必须作废标处理,有的则认同本人观点(1,投标人并未发生变更;2,只要投标产品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废标条件)。开标结束后本人多次短信询问开标结果以及本人作为投标代表的企业得分情况,而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吕某概不回复。 2,本次报名参加企业8家,实际投标企业为6家,因为该项目为采取“固定总价法”报价方式,在当众宣读各投标企业报价时有两家报价有误(项目预算资金116万元,其中一家报价99,2万元,另外一家报价为115.9998万元),按照规定这两家企业应该认定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也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一家却在开标结果公示中显示得分情况排名第二。 3.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据查,本次投标的六家企业里面有两家为“关联企业”(两家企业法人和股东均为第三家企业股东,且控股比例超过30%,而且两家企业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条例规定,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处理的。 三、投诉请求: 1.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信息,该项目为废标处理; 2.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3.监督、审查该项目招标代理企业全程操作过程,用法律准绳衡量;调查该项目两次废标内幕情况;
评价: 不满意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财政局
处理时间: 2016-10-12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 农业局 部门处理, 于 2016-10-20 之前处理完
有关县长信箱靖州县农业局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举报的回复: 靖州县农业局太阳能杀虫灯第二次采购项目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实行公开招标。报名时间定于2016年8月29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结束。开标时间定于2016年9月19日9时30分在靖州农业局会议室开标。成交公告于2016年9月20日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公布。现将有关县长信箱靖州县农业局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举报的回复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制作存在明显偏向性、歧视性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同时经过甲方单位、监督单位、专家审核发布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52条、53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有质疑的要求购买文件后七个工作日提出。在此时效已过属于无效的举报。视同供应商对文件都无异议。对方所说的评分条款中并无“全自控高压技术”字眼,实为“全自控高新技术”。本项目评分标准内容均不是唯一性,并无存在明显偏向性、歧视性。 2、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答复: 本项是否对中小型企业参与项目政府采购进行价格评审时的折扣,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作出规定条款,且《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二是必须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自己提供的服务。所以,代理厂商不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招标文件也是经过甲方单位、招标专家会审、监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52条、53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有质疑的要求购买文件后七个工作日提出。在此时效已过属于无效的举报。 3、评标过程粗糙滥造答复: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经调查本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组建以及评标过程均严格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执行。所质疑的事项属于供应商不能提出的,依据法律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已全部公开,因为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不一样,而且每位专家的意见并不代表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公开每一位专家的意见,所以将专家总的意见进行公开是合理合法的,对方所说评标过程评委意见出现分歧在此不存在。 4、关于有两家“关联企业”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方所说的“关联企业”其法定代表非同一人,也无相同股东,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在此次招标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易红伟,股东为:李礼,易红伟。湖南同心湖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为:文宏杰,股东为:范霞、文宏杰。两家股东合伙人又为长沙市望城区稼穡农机专业合作社股东,而长沙市望城区稼穡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此次采购活动并没有参加此次的采购活动。因此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同心湖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非为关联企业。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农业局
处理时间: 2016-10-2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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