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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

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7〕13号

JEDR-2017-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办公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三条 跨部门的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由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对于举报案件复杂、影响较大、有较大异议的,由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具体部门办理。

第四条 举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九)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四)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五)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六)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十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八)其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应及时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案件货值金额的6%。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案件货值金额的4%。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案件货值金额的2%。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重大案件或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案件的举报予以重奖,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要求匿名的举报人可以由案件受理人代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移交司法机关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专项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食品安全重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管理与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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