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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城区物业管理办法》 听证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县城区物业管理办法》

听证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3月21日上午在县房产局四楼会议室召开《靖州县城区物业管理办法》听证会。主持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廖明喜同志担任,听证员由县房产局工作人员庄国财、姚友成担任,记录员由县房产工作人员陆韦州担任。本次听证会应邀到会代表37人,会上代表们就如何完善《靖州县城区物业管理办》积极发言、献计献策,共收集建议和意见27条。经局务会研究,共采纳其中的16条,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公告如下:

1、物业公司员工应聘条件要明确,素质要高。

2、物业公司收费要有明文规定、公开合理。

3、物业公司服务职责要有明文规定。

4、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建设到位、验收到位。

5、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支持物业公司工作。

6、第十七条(第十一)建议修改为:人防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造、损毁小区人防工程设施,向人防工程倾倒垃圾废水妨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改动、损坏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等行为。

7、物业维修资金收交、管理、使用,审批程序应予规范简化。

8、要明确小区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谁负责。

9、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转存、使用要公开透明,业主要有知情权,资金的总额、利息、支出、余额每年要进行决算,并在小区公布。

10、建议本《办法》第一条中的《怀化城区物业管理办法》册去,增加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11、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条,原来的第十条依次进行修改:“县房产部门组织物业综合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绿化、消防、防雷、人防、环卫、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部门参加,并严格依照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进行验收。

经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县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初登记。经整改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重要依据。

12、建议理清城管执法局职责,规划初审会要明确城管部门参加,要明确由城管局查处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第十九条(第五条)增加城管执法局。

13、建议册除第十四条第一段最后一句,是否收费应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物业管理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

14、第四十五条应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按签订的服务合同相关权益条款承担分户计量表及入户端口以外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及相关费用。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5、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前应向县公安机关备案。

16、第十七条第十款应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小区内因工业企业引发的噪声、废气超标等违法行为。

小区内不存在有工业废水和工业废弃物排放,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居住环境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杨尘违法行为查处职能已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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