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7年度食品 安全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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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政办函〔2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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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7年度食品

安全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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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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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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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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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

(一)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

1.乡镇人民政府

渠阳镇(渠阳便民服务中心、江东便民服务中心、飞山便民服务中心、艮山口便民服务中心、横江桥便民服务中心、铺口便民服务中心)、甘棠镇、坳上镇、新厂镇、平茶镇、大堡子镇、太阳坪乡、文溪乡、三锹乡、寨牙乡、藕团乡

2.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县畜牧水产局、县广播电视台、县邮政局、县盐务管理局

(二)非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

其他县直机关单位和中央、省、市驻靖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考评内容

1.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权重2%以上(10分)。

2.确定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10分)。

3.年内至少研究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两次以上督查(10分)。

4.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15分)。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村级(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15分)。

6.每年组织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培训(10分)。

7.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等工作(15分)。

8.每季度及时准确向县食安办报送一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情况,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安办上报(10分)。

9.按时参加县食安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5分)。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考评内容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分共同指标和部门指标。

共同指标(40分):

1.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权重2%以上(5分)。

2.确定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10分)。

3.年内至少研究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两次以上督查(10分)。

4.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5分)。

5.每季度及时准确向县食安办报送一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情况,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安办上报(5分)。

6.按时参加县食安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5分)。

部门指标:(60分)

县监察局: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20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或督办食品安全问题、侵害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20分);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0分)。

县公安局: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成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10分);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信息发布前舆情应对分析的工作衔接机制(10分);落实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5分);建立健全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理机制(5分);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动,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10分);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10分);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按要求完成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打击工作”绩效考评项目(10分)。

县财政局:建立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监督执法、监督抽检、举报奖励、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30分);人均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经费(监管经费分别除以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高于上年度水平(20分);负责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0分)。

县发展和改革局:食品安全“十三五”专项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20分);加强对食品工业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20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积极帮助争取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项目(20分)。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5分);牵头组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5分);及时、完整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10分);及时上报、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5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风险监测任务(10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交流沟通机制(5分);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监督(10分);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卫生监督(10分)。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10分);完成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计划,组织开展收获环节稻谷、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真菌霉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项目的监测工作(15分);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调查工作(10分);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责任,督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者健全制度,明确其对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和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15分);组织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采取措施推进工作落实(10分)。

县教育局:落实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方案,对辖区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及饮用水等开展专项行动(20分);督促落实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10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宣传教育内容(10分);在全县学校(幼儿园)食堂推广开展“明厨亮灶”行动,年内创建至少一所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10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0分)。

县农业局:组织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5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5分);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5分);依法立案查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案件(5分);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5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5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安排专项经费(5分);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5分);蔬菜、水果、茶叶等(产地为本地)食用农产品省、市级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5分);规范建立监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5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5分);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结果交流沟通机制(5分)。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履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8分);与农业部门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2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信件、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并实施举报奖励(3分);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2分);乡镇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建立快速检测室及配备快速检测装备的比例达到100%(3分);行政事业单位食品相关专业人员占到岗人数百分率,比上年度提高2%(2分);开展食品生产环节风险排查,建立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组织排查治理风险隐患(3分);按照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3分);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治理和质量安全管理验收工作(3分);落实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方案,联合组织对辖区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开展专项行动,协助教育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学校示范创建活动(3分);开展以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护老行动”,严厉打击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行为(3分);及时核查处置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3分);完成上级下达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食用农产品抽检量完成240批次以上且规定品种和检验项目抽检量达50%以上)(3分);按规定要求完成国抽和省、市州局交办的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3分);落实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涉刑案件线索、移送涉刑案件,联合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及时回复、依法采纳检察建议并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3分);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假售假、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案件(3分);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2分);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三小”条例,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防范野生有毒蘑菇中毒宣传活动(3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2分);及时公布食品抽检信息、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结果,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和被处罚人信息公开工作(3分)。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质量安全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的质量安全工作(20分);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协助申报,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生产基地建设(20分);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20分)。

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含寺庙)内的食堂、餐馆、食品店和周边的食品经营的规范和指导工作(30分);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景点(含寺庙)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30分)。

县环保局:制定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方案(10分);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10分);负责对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产地及周边环境实施监督管理(10分);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环境污染行为按照法定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10分);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10分);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10分)。

县城管执法大队:加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城区背街小巷及学校周边流动小摊贩的整治,依法查验食品摊贩的证照、监督管理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20分);依法取缔重点路段影响市容市貌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摊点(20分);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活动,做好市场协调管理工作(20分)

县畜牧水产局:按照部门分工,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10分)。畜禽、水产品(产地为本地)省、市级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15分);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15分);省、市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未检出禁限用物质(5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率100%(15分)。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电视食品广告发布的管理,依法对广告进行核实,杜绝虚假食品广告的发布(20分);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20分);组织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20分)。

县邮政局: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60分)。

县盐务管理局:指导食盐专营工作,开展宣传,贯彻落实盐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30分);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30分)。

(三)其他县直单位与中央、省、市驻靖单位考评内容

1.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20分);

2.在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制作一条以上食品安全宣传标语(20分);

3.确定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20分);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工作(20分);

5.设立食堂的单位按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10分)

6.按时参加县食安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10分)。

三、考核时间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四、加分减分

(一)加分

1.在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社会共治、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方面出台在全省具有创新、示范意义的监管、保障举措,每项加2分;

2.破获和查处的案件得到国家、省、市、县领导批示认可或督办的,每件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3.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和被处罚人信息公开工作,每次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同一项工作只能加一次,就高不就低。

(二)减分

1.食品安全工作被国家、省、市、县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3分、2分、1分、0.5分;

2.在市、县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或撤销相关证书的,每家分别扣1分、0.5分;

3.未及时有效引导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每次扣1分;

4.发生学校(含幼儿园)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部门认定的事件等级,每发生一起一般、较大以上事件分别扣1分、2分;

5.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调查报告认定因处置不当,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分;

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减50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考核计零分。

五、类别划分

依据年终考评综合得分进行类别划分,分为四个类别:

优秀单位: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

良好单位: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90分以下

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

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或被上级定为不合格单位的

六、组织实施

采取必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终对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采取必查,对其他单位采取随机抽查10个单位,被查单位按照考评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和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授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七、奖励惩罚

县食安办不定期对各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县通报。

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由县人民政府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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