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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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7〕16号

JZDR-2017-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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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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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商贸兴县、旅游活县”四大发展战略,促进全县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旅游饭店

1、三星级旅游饭店

挂牌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按一事一议办理。

3、绿色旅游饭店

挂牌当年按客房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银叶级300元/间(套)、金叶级600元/间(套)。逐年升级的,按照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已获得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旅行社招徕游客

1、对组织县外游客进入靖州住宿一晚且游览地笋苗寨等1个以上购票景区(含1个,下同)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500人(含500人)以上的,予以累进奖励。奖励标准为:组织游客人数500-999人,奖励5元/人;1000-1999人的,奖励6元/人;2000-2999人的,奖励10/人;3000-3999人的,奖励15元/人;4000以上奖励20元/人。年度组织港、澳、台和境外游客,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奖励20元/人;人数超过10000人(含10000人)的,另行奖励2万元。

2、从县外组织30辆以上(含30辆) 旅游自驾车队,在靖州住宿一晚且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游客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3000元/批(次)。

3、组织游客达400人以上(含400人)的旅游专列 ,在靖州住宿一晚且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奖励2万元/列(团)。

4、从县外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在靖州住宿一晚且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的,游客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奖励2000元/批次;游客人数达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3000元/批次;游客人数达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奖励5000元/批次。

5、组织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靖州旅游,飞机在芷江机场、桂林两江机场、贵州黎平机场起降,在靖州住宿一晚且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包机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80元/人。

以上第(2)、(3)、(4)、(5)项可以与第(1)项重复计奖。

(三)乡村旅游和特色民宿

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特色的餐饮、特色民宿等乡村旅游服务项目,按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DB43/T484-2009)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被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为四星、五星的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和特色民宿,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评定为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升级为更高星级的,按照不同星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2015年前已完成星级评定且未改变经营主体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经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复核通过后,按对应星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旅游商品开发营销

1、开发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的企业,经商标注册并通过ISO9000认证,由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备案认可,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5万元。

2、鼓励设立旅游商品专业购物超市(购物店)。以销售本地旅游商品为主的专业购物超市(购物店),被评定为省级以上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鼓励开展工业旅游,新评定为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旅游厕所

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点)、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点、省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乡村旅游点内,按国家旅游局最新修订的《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细则,新建、改建达2A标准的旅游公厕,经省、市旅游部门验收合格的,奖励5000元/厕位,已由县财政投入改扩建支持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六)人才引进

1、A级景区、旅游服务接待单位每年新引进一名中高级管理人员(需持省级以上旅游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相关证书),并从事该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单位一次性5000元奖励。

2、县内旅行社或门市部积极吸纳新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导游证的导游员,并与导游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导游证挂靠省、市导管中心,在靖州从事导游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年地陪带团不少于20个团队的,给予所在旅行社或门市部一次性5000元奖励。

3、新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导游证的导游员,在靖州从事导游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年地陪带团不少于20个团队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靖州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满3年,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均地陪带团数不少于30个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包括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智慧旅游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旅游的企业(含智慧旅游示范景区、智慧旅游示范乡村、智慧旅游示范酒店、智慧旅游示范旅行社),获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八)旅游电子商务

支持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我县旅游资源,销售我县旅游线路、景区门票、酒店、土特产、纪念品等旅游产品,年度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旅游线路、景区门票、酒店销售额须达50%以上),经认定,排名全县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

二、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游奖励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次年一季度完成申报审核,由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从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

(一)审送资料

1、旅游饭店:饭店等级评定文件(或饭店等级复核通过文件)。

2、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旅行社团队档案(旅游合同、地接确认件、电子行程单、团队人员名单、旅客意见反馈单、带团小结、团队结算单,境外团队需提供入境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入境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委托协议)。电子行程单上有所到消费单位对游客实际人数的签章认可;旅游团队住宿原始发票因客户索取等原因而缺少原件的,可用复印件代替,但需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注明实际消费人数,标明发票去向,并由所得原始发票方签字认可;游客意见反馈单不得少于单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自驾车队、旅游专列、大巴车、包机奖励申报,在团队抵达靖州前两天,要将详细的接待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进行专项奖励审核。申报一团一奖的旅行社,另需提供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游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3、乡村旅游: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文件。

4、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商标注册证、ISO9000认证证书;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文件、工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文件。

5、旅游厕所:省、市旅游部门认定文件

6、人才引进:

中高级管理人才:省级以上旅游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相关证书、劳动用工合同。

旅行社或门市部:劳动用工合同,带团登记表

导游人员:国导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团队电子行程单、旅游外事侨务股出具的带团登记表;导游工作满3年的,另需提供当年导游证年审收费票据。

7、智慧旅游:智慧旅游评定文件。

8、旅游电子商务:注册、纳税证明资料、交易金额认定资料。

9、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审批

1、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奖励申报材料,县财政局核准奖励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2、核查资料不完整缺项的,不予以奖励。有作假舞弊行为、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一律取消年度旅游奖励资格。

三、其它

1、本办法设置的扶持奖励项目与县委、县政府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的,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县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旅游饭店的扶持奖励项目执行期限为五个年度,其他各项扶持奖励项目执行期限为三个年度。

4、本办法由县民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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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 办法》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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