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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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程序建设的要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组织起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靖州是“中国杨梅之乡”、“中国茯苓之乡”“国家山核桃栽培与综合加工示范区”,也是农业特色经济重点县,杨梅、茯苓、山核桃在县域经济中有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时从事杨梅、茯苓、山核桃种植和加工是当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且从业人员巨多。为培育打造我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产品自主品牌,建立较为完善的“杨梅、茯苓、山核桃”产品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得到有效监管,生产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明显加强,全县“杨梅、茯苓、山核桃”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培育一批“企业诚实守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有效、产业配套完整”的重质量、重信誉企业,更好的树立和有效、有序发挥生态原产地品牌,推进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县出口农产品跨越国际生态壁垒,原产地壁垒等非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办法》对生态原产地标志的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职责、适用范围、申请使用程序、管理、奖罚予以明确,对标志的使用的原则、标准、措施予以规范。

三、组织调研的情况

2017年3月17日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咨询论证会,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供销联社、县茯苓专业协会、县茯苓办、龙丰茯苓有限公司到会讨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11日再次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咨询论证会,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供销联社、到会讨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次会议到会人员均踊跃发言,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该管理办法发表观点和意见,为该管理办法的完善献计献策。二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同时征求了有关企业对该办法的意见。

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及采纳情况

农业局提出:一、明确标识使用产品审批程序与审批部门。1、程序:生产基地审批(合格)→销售产品审批(合格)→标志使用。2、生产基地审核管理部门:①杨梅:农业局;②核桃:林业局;③茯苓:农业局与经信局。3、销售产品审批:①鲜果:供销联社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②深加工产品:经信局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这3条意见中第2点意见的第③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认为茯苓基地的审核应该由农业局负责。理由是经信局无对茯苓的种植有监管职责,已采用。第3点①鲜果②深加工产品的审批供销联社认为均应该改为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管,应为供销联社和经信局均无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已采用。同时供销联社认为审批应该改为审核已采用。理由:用词更准确。4、审核管理部门制定符合标志使用的规范条件和评分标准(基地要有长期承包合同、生产档案、鲜果要有农药残留含量标准和不同品种糖份含量标准)。这条建议未采用。理由:原文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二、建立标志使用退出机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上要有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对质量投诉率高、监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要取消使用资格。这条建议已采用。理由:更方便管理,加强了群众监督。三、杨梅产品标志使用最好能在5月底前完成公示,争取6月初审批推出或小范围提前审批推出一批标志使用。这条未采用。理由:原文第十三条已对资格审查和公示予以明确规定,全年均可以资格审查及公示更方便申请者。湖南龙丰茯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使用原产地标志的人必须要具备准入条件:1、使用者必须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协会或合作社。2、必须要具备有一定规模的基地,生产加工场地。3、必须要有自己的商标。4、必须具备在近几年来经营中诚实守信,讲质量的企业及格人。1、2、3点不采用。理由:《办法》中原有表述已经涵盖了这些内容。县茯苓办提出见附件:1、2、3点建议已采用。理由:如此表述更加严谨,层次更加清晰。4点建议未采用。理由:此标志不属于商标,故不能用商标相关法规调整。5点建议不采用。理由:必须设立一个协调管理办公室,有利于协调,督查各个部门对各自职责的执行。6点建议采用。理由:表述更简洁。7、8点建议不采用。理由:没有原文表达清晰。9、10、11、12、13、15、16、17、18、19点建议采用。理由:表述更简洁。既是将原来的“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改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县林业局提出第2章的产品审批程序改为专用标志审批程序,第4条的产品审批程序改为专用标志审批程序,第十条的第3小条靖州县现辖行政区域以内改为靖州县行政辖区内,第十二条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人改为靖州县杨梅、茯苓、山核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人的意见均采纳。理由:描述更准确。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协调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意见稿,最终形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各部门队最终形成稿意见达成一致,未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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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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