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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公示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公示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靖州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写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稿件全文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3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靖州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宝贵意见。

电话:0745—8222127

邮箱:1004680447@qq.com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渠阳东路128号

邮编:418400

 

 

 

                    靖州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2017年3月1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4 专家组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邻省(市、县、区)地震灾害 

6.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 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主体。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靖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协管副主任及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县公安消防大队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族宗教和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联社、县台办、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邮政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靖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靖州县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协调驻靖部队、民兵预备役等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地震应急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收集、汇总震情、灾情; 会同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境)内外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集成转化与应用;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抢修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协调做好肉、糖和成品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县委宣传部 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发改局 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节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并纳入规划。 

  县教育局 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督促开展幼儿园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协助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 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灾区治安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 

  县民政局 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善后处置等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 

  县财政局 安排、拨付并监管救灾资金、物资及其使用,及时向省市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 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县环保局 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保障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县水利局 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监管灾区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 

县民族宗教和文体旅游广电局 组织协调广播、电台及时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宣传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  

  县安监局 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供销联社 协助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县红十字会 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县邮政管理局 组织开展灾区邮政服务,减少邮件、快件损失,确保邮政通信畅通。 

  县人武部 组织协调驻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 

  县公安消防大队 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靖州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靖州县分公司  依法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其监管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公安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联社、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水利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后送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实施灾后卫生防疫。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广铁集团靖州工务段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台办、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民族宗教和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8)灾损评估组。由县民政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靖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靖州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民族宗教和文体旅游广电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 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地震应急及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收集和分析研判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3.2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迅速报告市地震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报告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县民政局、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等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县台办要迅速核实,上报市台办。 

  4.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较大(Ⅲ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重大(Ⅱ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地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驻靖部队及消防、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 

  4.3.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 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4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经信科技商务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督导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经信科技商务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 邻省(市、县、区)地震灾害 

  邻省(市、县、区)发生地震,对我县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抄送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指挥部根据情况部署和组织县内地震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援邻省(市、县、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地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应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给予适当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经信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经信科技商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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