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

负责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

实施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组织拟定和修编全县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参与调整水环境功能区

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参与拟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

审核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城区改造及行业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2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县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制定县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牵头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习

组织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

制定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规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实施开展工业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环境污染举报和信访投诉的受理、登记、移交、催办、汇总等工作,指导、规范全市环境涉诉调处工作

负责联络公安、检察、安监等部门,牵头开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等重要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

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维护

 

 

 

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管理

 

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信访投诉处置、排污费征收、污染源监管、三同时制度落实等工作开展情况

3

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承担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承担县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分解减排目标任务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监督、核查各有关单位落实排污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制绩效考核

建设并管理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

4

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会同组织申报和参与管理中央、省、市、县级环保专项资金

参与中央、省、市、县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参与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规定审定除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全县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

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参与本县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进行管理

负责监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处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水体、大气、光和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组织实施对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

实施机动车绿色标志核准

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及年度核查等管理

拟订排污权有偿使费收入与支出预算。

核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并收取有偿使用费

开展排污权储备、回购,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指导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

7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并组织应用实施。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牵头生态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

负责调研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现状,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指导开展生态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报工作,及其他生态建设相关的申报工作

组织各相关单位申报生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8

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牵头编制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规划、计划,牵头拟订相关政策文件

 

负责对本县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演习文本,参与本县有关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事件和信访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本县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落实其他射线装置、放射源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预审

参与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进口废物的许可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专项检查,指导本县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现场检查工作,参与全县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配合相关单位指导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大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9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制定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定期报送监测数据

 

 

编制环境质量月报、年报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质量状况

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县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参加污染事件和突发污染事件调查,提供有关仲裁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和参加应急监测查处。

 

 

10

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技术推广;监督管理环保设施的运行;指导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组织拟订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

负责全县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授权委托

参与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

11

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全县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采访报道

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组织开展全县绿色创建的具体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全民环境教育及其生态、环保培训。

组织指导全县环保NGO和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推动工作参与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

负责全县环境舆情研判、处置和指导

组织开展全县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

12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与发布通报

县环

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一款;

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水

利局

水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2

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县环

保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经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根据申请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第四条

某生猪养殖场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天。农业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实地踏勘,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调查。环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农业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县国土资源局

组织做好畜禽养殖用地备案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制定规模化养殖技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发证和备案。经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

3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县环

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某运输船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固废),造成江流水体污染,部分江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原因和进行了调查,渔业主管部门对污染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水务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排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水口,市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县交通运输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市农业委参与调查处理。

县水

利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县环

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 第六条

20148月,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某市高架桥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某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立即落实市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公

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安

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县工

商局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等进行监管,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质

监局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县卫

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

县环

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但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77号)第43;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3号)第二十四条,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县工

商局

负责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6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县环

保局

负责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某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征得当地水务局同意,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某市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水务局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水务局,水务局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 市环保局根据水务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县水

利局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7

放射源管理

县环

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市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县公

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县卫

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县工

信局

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县安

监局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8

放射性药品管理

县环

保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3、《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最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县卫

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县工

商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9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县环

保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

对某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动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发现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动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

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和监督监测。

县卫

生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10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环

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 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县公

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商

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发

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工

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住

建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11

噪声污染防治

县环

保局

负责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主要负责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县公

安局

负责商业噪声和生活噪声的监管

县文广新局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县工

商局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12

大气污染防治

县环

保局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2、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2、《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3]77号)

3、《靖州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0号)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靖州。

县发

改局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 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3、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4、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5、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销、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县财

政局

负责协调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县工

信局

  1.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3、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4.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县住

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县文广新局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负责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县公

安局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 3、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县商

务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县气

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县人

社局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13

主要污染物减排

县环

保局

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负责编制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牵头分解污染减排任务;负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负责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组织实施。

《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湘政发[2011]46号)附件8

 

县农

业局

负责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指导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适度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规划计划,协调重点区域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检查、督促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

县住

建局

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负责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

县公

安局

负责机动车减排工作。制定机动车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预测年度新增机动车数量,实施年度黄标车淘汰计划。

县工

信局

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县统

计局

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提供城镇常住人口数和年度增长比例;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主要行业增加值。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适用于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监测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1、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2、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4、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政策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实施情况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是否制度;

(4)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按要求定期开展建设项目监察。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靖环[2010]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靖州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

(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局相关部门按照上述频次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二)危废辐射股会同局相关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三)怀化市环保局每季度抽查。

(四)省环保厅年度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县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县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四)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靖州县环保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建议省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二)靖州县环保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三)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四)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靖州县环保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靖环发[2010]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危险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单位、废矿物油、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 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危险废物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

2.医疗废物检查:县城内医院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其它医院每年不少于2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靖州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危废股负责日常检查,监察大队不定期抽查,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全局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危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靖州县环保局对产生的单位实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产生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靖州县环保局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生产活动中有不符合《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处罚。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处罚。

 

(六)污染减排工作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各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减排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

2. 减排计划明确的工程项目、工作事项落实情况;

3. 各县(市)区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耗量的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 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煤耗控制等进行考核;

3. 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五年减排周期内减排工作及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 制定减排工作计划,确定减排工作任务,提请市政府颁布实施

2. 配合国家、省、市的核查,以及自行组织对各单位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每年初审相关部门的减排年度计划;

2. 每年结合上级减排核查对各相关部门的减排工作核查;

3. 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 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 奖励机制。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县财政对各部门乡镇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

3. 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七)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靖州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县环境监察大队或环境保护所承办人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县环境监察大队或环境保护所负责人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以上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调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政策法规科。

(三)告知。政策法规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政策法规科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并报分管领导批准。环保执法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进行现场复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由政策法规科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五)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环保局分管法制主要负责人主持,环保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决定。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法规宣教股应认真复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局长签发。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法规宣教股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复签,局长签发。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保执法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靖州县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对已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靖州县环境保护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结果纳入局年终评比考核。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环保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环发〔2010〕43号)和《怀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细化、量化量罚规范进行执行。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范对此未作规定的,根据个案情况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但均不得低于或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参照省环保厅和靖州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实际,靖州县环境保护局制定了《靖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靖环发[2010]14号),作为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靖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ldbzjx.com/具体操作:点击“部门文件—搜索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三、有关措施

(一)靖州县环境保护局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靖州县环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执法时告知当事人裁量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全面实行行政处罚电子处罚裁量平台进行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和有执法权的股室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法制宣教股负责审核、决定、执行,将环境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三)根据省环保厅和怀化市环保局下发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知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四)逐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69环保热线、县环保局网站、县长、市长热线、信箱等渠道,受理、交办和督办环境信访事项

办公室

0745-8222786

2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小窍门、环保穿衣、洗衣及妆容、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等;家电污染防治、家电节能减排等;血铅防治知识、工业污染防治知识等;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知识等;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制宣教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危废股、污管股

0745-8222786

0745-8230430

0745-8223850

3

政务信息

公   开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主动公开

办公室

0745-8222786

4

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全县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形势、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下年度环境保护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务

办公室

0745-8222786

5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

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排放标准、超标倍数、监测时间等

环境监测站

0745-82227866

6

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根据监测情况,每季度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办公室、环境监测站

0745-8222786

0745-8223850

7

水环境质量报  告

根据监测情况,每月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包括断面名称、水质类别、主要污染物等信息

环境监测站

0745-8222786

8

环境统计

年报

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办公室、环境监测站

0745-8222786

9

“六、五”世界环境日

宣传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法制股

0745-822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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