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局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局权力清单

(共4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 注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行政许可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县气象局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政府253号令)下放管理层级第46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委托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4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5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7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8

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传播篡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十一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预报责任区制作、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加强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与气象台站签订供用合同。禁止传播篡改、伪造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9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11

不具备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13

违反施放气球作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4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15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6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7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传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8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或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22

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3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4

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2.《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25

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26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1.《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7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8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0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31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3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4

 防雷减灾工作监管

行政监督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35

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管理监督

行政检查

县气象局

1.《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6

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37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38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气象局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9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行政确认

县气象局

1.《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并将调查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40

授予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行政奖励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九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1

防雷装置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42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

县气象局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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