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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公示(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公示(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我县突发环境污染、生态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能力,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应急

预案》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写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稿件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5年11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靖州县环保局提出宝贵意见。

电话:0745—8222786

邮箱:jzhb@163.com

地址:湖南省靖州县教育路22

邮编:418400

 

 

 

                                   靖州县环保局

2015年11月9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信息报告

   3.2  预防机制

   3.3  信息交流与通报

   3.4  预警分级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程序

   4.2  预案启动

   4.3  分级响应

   4.4  分类处置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检查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  善处处理

   5.2  社会求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处理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行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8、附录

   8.1  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

   8.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能够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事故污染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降低对环境、生态及社会的影响,避免二次污染,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先人后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反应快速、协调有力”、“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靖州县突发环境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4 现状

我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多为资源开发及初产品加工以及森林资源的乱砍滥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较大。

随着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强对资源开发及初产品加工以及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的监察力度和管理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加强环境保护进行污染治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将尽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1.5 适用范围

事故分级参照《靖州县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事件:

(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对于具有上述这九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事件: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靖州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1.1 组织机构组成

靖州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环保、政府办联系环保的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畜牧水产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部署县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污染现场控制及处理,组织协调公安、武警部门和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处置工作,承担其他相关的重要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导和部署,协调组成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种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组织全系框架描述见图1

   (1)县环保局职责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委报告,建议启动本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应急期,并立即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部署本级应急工作。组织现场监测,制定应急方案,充分做好污染情况调查,并提出防止二次污染的方案。

(2)县公安部门职责

县公安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组织人员立即赶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现场,控制现场状况,维护现场秩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3)县卫生部门职责

县卫生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派救护人员赶往现场,积极开展救护工作,抢救伤员,并立即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卫生防疫措施,控制疫情的发生。

(4)县农业部门职责

县农业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受灾情况,及时了解受灾面积,做好农业损失鉴定工作。

(5)县住建局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突发污染事件引发的供水水源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

(6)县水利部门职责

县水利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及时了解水体污染情况,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的扩大,做好防止二次污染工作。

(7)县林业部门职责

县林业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及时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8)县财政部门职责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

(9)县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负责突发事件引起畜禽养殖业、渔业污染的应急处置;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家禽进行预防、抢救、转移级善后处置等工作。

(10)县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的采访工作。

(1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监测控制机构

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测预警工作,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风险污染源档案,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分析,并做出监测信息报告。

3.1.2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县环保监测部门、卫生防疫、气象、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3.1.3监测信息报告

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预警报告,经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

3.2  预防机制

3.2.1 预防措施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单位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应急处置方案,并与本预案充分衔接,做到上下结合,责任明确,联动顺畅,反映迅速,配合密切,处置有力。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保护应急资金的设备、设施、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3.2.2 监督措施

县环保监察机构负责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异常情况现场处置。

检查重点范围

(1)特定或敏感区域;

(2)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

(3)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

(4)各类油库、加油站;

(5)各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地、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点等。

3.3 信息交流与通报

依托环保信息沟通平台建立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平台。建立可能影响我县生态环境的辖区外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沟通制度,县环保局加强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卫生防疫、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启动监测预警,并由县环部门发出信息通报。

3.3.1 常规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

建立污染源排放申报数据库、环境统计数据库、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档案、放射源使用单位档案、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档案、常规应急物资储备档案。

3.3.2 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公共事件信息体系中环保信息的建设与管理。利用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环保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对信息的综合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资料。建立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4 预警分级

3.4.1 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预警级别:

一般(IV级)蓝色

较大(III级)黄色

重大(II)橙色

特别重大(I)红色

3.4.2 预警级别确定主体

一般污染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污染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污染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污染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授权发布。

3.4.3 预警级别的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确认

 


  专家组信息分析

 

 
   

 

  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报县政府环境污染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级别确定

 

 
   

 

  预警级别发布

 

3.4.4 预警预防行为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好各有关部门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环保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其它部门及时做好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发展。

3.4.5 预警警报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程序

4.1.1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立即拨打12369环境应急热线或110、119报警,事故报警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污染类型、主要污染物;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报告时间、地点。

(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1.2  110接到环境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环境污染、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3  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环境污染、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4 负责确认污染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特别重大污染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部门。

4.1.5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预案启动

4.2.1 启动级别

根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体危险、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四级响应:一般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生态污染事件造成人员重伤的;

(2)因生态环境污染造成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它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5)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三级响应:较大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件

(1)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它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5)因生态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二级响应: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下;

(2)因生态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收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人以上五万人以下;

(3)因生态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级)

 (1)(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生态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收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五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

(3)因生态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生态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4.2.2 启动条件

环境污染、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后,应了解有关情况,评估等级,并提请应急指挥部指长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3 分级响应

4.3.1 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

4.3.2 发生较大事故(III级)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市级预案。

4.3.3 发生重大事故(II级)时,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省级预案。

4.3.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I级)时,启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预案的同时,立即上报请求启动省级预案或国家级预案。

4.4 分类处置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办,书面材料需2小时内上报。

4.4.1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中有关单位需办理的事项责任界定

由县环保局牵头,卫生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等单位配合。

(1)县环保局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评价水质状况,必要时报指挥部停止自来水厂取水和供水。

(2)疾控中心、卫监所对饮用水水质高频次监测,并及时准确提供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

(3)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因事故死亡的鱼类、畜禽的收缴和销售毁工作。

(4)住建及城管部门负责对供水用户提供水情通报及相关咨询服务。

(5)县卫生部门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4.2 较大水域污染事故中有关单位需办理的事项责任界定

(1)县环保局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

(2)农业部门负责对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调查,做好农业损失鉴定工作。

(3)畜牧水产部门对因事故原因死亡的鱼类畜禽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4.4.3 较大大气污染事故中有关单位需办理的事项责任界定

(1)县环保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应急指挥部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

(2)农业负责对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调查。

(3)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污染造成的鱼类、畜禽的损失调查。

(4)具体应急方案由环保局负责制定。

4.4.4 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事故中有关单位需办理的事项责任界定

(1)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处理,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环保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县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专业机构赶赴现场,进行快速监测,识别和评价危害源。

(3)卫生部门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医或就近医救治,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必要时,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疏散人群和管制交通,设立警戒隔离区。

4.4.5 生态破坏事故中有关单位需办理的事项责任界定

(1)由县林业局牵头,环保局等单位配合。

(2)由林业局调查捕杀与砍伐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数量、保护区受灾面积及程度。

(3)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破坏事故,由县环保局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切断污染源。

4.4.6 放射污染事故中有关单位需办理的事项责任界定

(1)由县环保局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摸清放射源来源。

(2)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追缴。

(3)卫生部门负责对受辐射人员的救治。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首先必须是经过一定培训的专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及时将受伤人员救出现场,并设置隔离带,防止人员进入,维护好现场秩序,控制现场;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严格按照行业报废护程序和操作规范配备防护装备和规范操作。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下达群众疏散的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线路、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动用社会力量实施应急救助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和人员组织。

4.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调查、检测

县环保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明确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分析近期和远期的社会危害影响等,并及时上报污染事故处理报告。

4.9 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环保部门通报。

(2)按照事件级别信息发布I级、II级、III级、IV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0 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五、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置人员,恢复事故区域内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县环保局根据事故类型,制订污染事故的收集、清理和处理方案;由污染企业造成污染事故,由污染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事故,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发生污染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

5.2 社会救助

县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调查处理

由县环保局负责或配合市环保局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提出污染事故的处理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讯网络,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县通讯管理部门组织启用应急通讯系统,保障事故现场的通讯。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县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储存县应急救援队、所有救援设备白璧微瑕能和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组织保障方案

应急队伍

前期处置队伍

增援队伍

现场监测队伍

县环境监测站

县疾控中心站

市环境监测站

市疾控中心

现场抢险队伍

消防大队

环保部门

市专业抢险队

驻靖部队

现场应急队伍

县环境污染处理

应急队伍

市环境污染处理

应急队伍

现场管制队伍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市公安、交警、武警部队

医疗救援队伍

县卫生局

市级急救医疗队

应急队伍各类别中,当前期处置队伍遇到困难时,由增援队伍帮助。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部门保障救援人员、物质及时到达现场,备有疏散污染现场居民的运输工具,县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储存用于污染事故的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的数据。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制订有关的应急预案。县卫生部门和防疫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援。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储存医疗救援队伍、卫生医疗机构的能力、专业以及医疗器械、药品的分布和数量等数据。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管制和治安保卫工作,协助疏散事故现场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质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应急物资装备;县政府负责污染事故处理的物质调拨和组织生产,保障事故处理的应急需求。

6.2.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预算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县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的资金发放。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制度调动社会动员机制。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管委会)负责划分突发重大事故避难场所,在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利用公园、广场、学校和其它空地建立紧急避免场所,同时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信息系统。应急专家队伍由环保、安监、交通、住建等部门专家组成,提供应急指挥决策技术支持,事故处理和污染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由环保、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抢险、污染处理和污染物处理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环保部门广泛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特别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知识,事故报警电话和报警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普及公众对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6.4.2 培训。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救援队伍。定期对救援队伍进行岗位培训和救援技能培训,不定期对应急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提高相关单位的协作效率。

6.4.3 演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公众参与,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演习。

6.5 监督检查

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靖州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及时赶往事故现场,保证各项措施到位。对无故不到现场,不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不及时的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惩处,以工作积极、有贡献的单位,县应急委予以肯定与表彰。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和定义与说明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一般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生态破坏:是指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界引起的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对生物体的危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事件有直接相联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损失,如事故导致的资源、设备、设施、材料、产品等物质或财产的损失。

速即报告:初步认定IV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于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速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初步认定I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于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速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后并在1小时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速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等初步情况。

确切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尽快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影响、后果、范处理措施、有关数据等,并随时报告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结果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尽快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后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本预案适用应急处置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7.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生态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依法、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4)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八、附录

8.1 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

《靖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靖州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靖州县洪水灾害应急预案》、《靖州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靖州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靖州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

8.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见附件一、二、三

 

 

 

 

 

 

 

 

 

 

 

 

 

 

 

 

附件一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发生突发

公共事件

的详细

情  况

 

 

 

 

 

 

 

 

 

 

 

                                    年    月    日

靖州县

专项应

急指挥

部办公

室意见

 

 

 

 

 

 

 

 

 

 

 

                                    年    月    日

靖州县

专项应

急指挥

部领导

批  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靖州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速即报告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事故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时间: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情原因初步分析:

 

 

4、可能造成的危害:

 

7、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填多少情况,速报不必求全。

附件三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靖州县

专项应

急指挥

部办公

室意见

 

 

 

 

 

 

 

 

 

                                     年    月    日

靖州县

专项应

急指挥

部领导

批  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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