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残疾人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县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积极开展残疾人扶助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新闻媒体单位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持。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 残疾人在县直医疗单位及各乡镇卫生院就医挂号,凭残疾证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收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
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到县级以上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等级鉴定费,减半收取检查费。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第七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护理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养老保险金可从结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残疾人假肢安装、矫形手术、康复训练等应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九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十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十一条 有计划地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并给予适当补贴,免收残疾人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残疾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并由拆迁人协助残疾人进行搬迁;对符合城镇低收入的残疾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租赁廉租住房的,应予以优先安排,并在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由县财政按每学期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
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由县财政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并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由县财政按照本科补助不低于3000元,专科补助不低于2000元,中专(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助学金。
对于不能随班就读,到异地特教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档案托管等服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按规定补贴培训费。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合适的岗位。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下列优惠:
1、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2、依法减免税收;
3、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减半收取;
4、免收三年生活垃圾处理费;
5、县人民政府及部门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征80%;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免征相关收费,文化、环卫等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减免相关收费;对各类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开业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卫生行政部门应优先核发证照;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八条 残疾人对用人单位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残疾人联合会投诉。
第十九条 对残疾人家庭的第一台电视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定给予优惠。
残疾人家庭安装自来水,必须携带本人户口簿、房产证、残疾证、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供水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供水企业对管网安装补偿费和给水工程勘查设计费减半收取;残疾人家庭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的,每月享受供水企业免费供应的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盲人、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在单位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厅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政府及教育、文化、劳动、体育等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对一级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前款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残疾人运动员获得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奖牌的,按有关规定对参赛获奖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举办残疾人联谊交友、婚姻介绍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残疾人的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残疾人联合会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