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入住、退出及后续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细则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管理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发改、监察、民政、价格、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困难优先、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本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危房户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0㎡(含10㎡)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城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四)家庭资产在申请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上一年度最低年工资标准数)的4倍(含4倍)以下。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含货币分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成员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或者已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现有租住公房或私有住房面积未达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的,在申请时,应当退出原租住公房或者将原私有住房交由市房产管理局回购或代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含承租住房的合同或公有住房的租金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

(六)市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机构领取《怀化市城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属居民户口的,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户口属乡人民政府的,向乡人民政府申请。

(二)初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并组织评议、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报鹤城区民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给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入住对象:市房产管理局对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可配租的廉租住房套数进行安排。可配租的廉租住房数量不够的,通过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等办法,确定入住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六)办理入住手续:已安排入住的申请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同弃权。

第十一条 对抽签或摇号未选中的申请家庭,优先进入下一批实物配租的轮候。已安排或轮侯到位的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要求调换所配租廉租住房的,视为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 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优先安排低保户、孤寡老人、拆迁安置户、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四章 收入、资产和住房的核定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等。

工薪收入:指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单位发给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合法取得的收入扣除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其他经常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财产性收入;领取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赔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住房出售、拆迁补偿等财物收入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的核定方式: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出具工薪收入证明;退休进入社保的,由社保机构核定,出具工薪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先由个人申报经营性净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情况,再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其自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

(三)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和存折,可不再核定其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现金及活期存款(现金、活期存折、信用卡、个人支票等)、定期存款(本外币存单)、投资资产(股票、基金、外汇、债券、房地产、其他投资)、实物资产(家居物品、住房、汽车)、债权资产(债权、信托、委托贷款等)、保险资产(社保中各基本保险、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2处以上(含2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住房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资料中载明的面积为准。

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房屋:

(一)申请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交换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

(二)自行建造的住房;

(三)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第十八条 核实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家庭收入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档取证。直接到申请人工作单位、房地产权交易管理等部门查阅资料。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现场查勘房屋现状,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等材料。

(三)邻里访问。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住房和收入基本情况。

(四)信函索证。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入住及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入住及退出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房屋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符合退房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计算租金。

第六章 后续管理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金额;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的资金;

(三)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及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中列支,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工作开支。

第七章 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每个小区的承租户可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承租户应当在签订承租合同后30天内,申请将户口迁入廉租住房小区所在社区。市(区)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承租户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承租户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应予支持办理。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小区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监察机关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变动情况,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五)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及时将年度初审结果送鹤城区民政部门复核。民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结果报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年度审核登记。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按规定收回廉租住房。

年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重复申请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拒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承租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未用于申请家庭成员自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从事居住以外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改(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对已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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