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补登、补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户口补登、补录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需要补登、补录户口的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16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4、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许可程序 办事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民警受理→材料上报→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人审批→办事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民警登记并打印户口簿→缴费→办结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靖州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窗口地点 靖州县公安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45-8223293

-- 相关材料 --

相关材料 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的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委(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份

相关材料 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的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份

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份

相关材料 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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