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锹初探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七十二洞,四十八寨,三十三锹,六户,三排半,是民国之前广为流传的对湘黔边界之靖州、绥宁、通道、天柱、黎平、锦屏、榕江等县境的苗族侗族聚居寨落数字性的统称。这些村寨在族源上相同或相近,在地域地缘上联系紧密,在语言特征、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相同或相近。因而在历史的过程中,延续和拓展了自宋代开始产生的苗族侗族所特有的联盟性民间组织一“款”,而“洞”、“寨”、“锹”、“户”、“排”则是款组织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形式的体现。

  七十二洞,明清时期,湘黔交界之黎平府和古州(今贵州榕江)府辖区内苗村侗寨(有相当一部分寨落位于湖南境内),带有“洞”字的寨落或者以“洞”命名的小款组织数字性的概称。诸如藕洞、秀洞、贯洞、飘洞,另外除了带有“洞”字称谓的独立村寨外,有的是几个小寨所组成的小款。如黎平境内的“十洞”就包括岩洞、新洞、明洞、述洞、铜关、寨拱、平吝、迷洞、己炭、四寨。从民族成分上来说,七十二洞地区绝大部分为侗族世代聚居的地位。

  四十八寨,明清两朝在湘黔边界之靖州府黎平府等辖区有三个著名的四十八寨,分别为“黎古(州)四十八侗寨”,“青山界四十八苗寨”(今锦屏县境内),“湘黔四十八苗寨”,尤以“湘黔四十八苗寨”最享盛名。“湘黔四十八苗寨”,历史悠久。清雍正朝之前分布在靖州府辖之靖州、天柱两县境内。雍正十年,拨天柱县隶贵州省之镇远府辖,之后便以湘黔相称。分内锹靖州二十四寨,外锹天柱(锦屏)二十四寨。据光绪《靖州直隶州志》载:靖州二十四寨为由一里苗九寨,辖地笋寨、地背寨、地庙寨、菜地寨、岩嘴头寨、黄柏寨、弄冲寨、万才寨、水冲寨;由二里苗六寨,辖柯寨、皂隶寨、孔洞寨、排寨、官田寨、铜锣寨;寨市里苗九寨,辖滥泥冲寨、塘宝寨、交营寨、大溪寨、银万寨、塘龙寨、楠木寨、三江溪寨、高坡寨。外锹天柱(锦屏)二十四寨,分布在新兴里、油鱼里、兴文里等苗三里。新兴里苗上六寨,在今锦屏县境内,为豪江寨、云洞寨、茅坪寨、乌坡寨、合冲寨、令冲寨;其余为清水江油鱼里、兴文里苗十八寨:凸洞寨、地柳寨、地冲寨、抱塘寨、中寨、偏坡寨、雅地寨、凯寨、新寨、楠头寨、棉花坪寨、杨梅寨、刘家寨、高坡寨、秀田寨、竹木寨、地岔寨、杨家寨。

  “六户”和“三排半”。“六户”即“黄柏六户”,黄柏,今属靖州三锹乡菜地村所属的一个大寨,“六户”不是指六户苗民家庭,而是概指以潘、吴、龙、陆、马、熊等六姓氏先民最早落户开辟黄柏寨菜地寨等周围六个苗村侗寨的统称。“六户”之说始于明朝正统年间,正统十四年(1449)黄柏六户苗民联合黎平勾猛、绞桥及广西蒙顾、拜洞的苗侗人民起兵反抗压迫、杀死过靖州知州苏态。“三排半”则为抵御外族入侵而设立的基层防卫小款组织,依照防区各寨的人丁数,分配和确定防卫任务。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清水江“黑苗”入境骚扰,地方一片恐慌,富户呈文靖州官府,靖州府奏报京师,请求朝廷派兵予以“征剿”,同时,官府饬令地方各寨成立民间联防组织,经“牛筋岭款”众合议:上锹苗九寨在牛筋岭立款,下锹苗六寨在岩板田立款,中锹黄柏六户及周围苗寨在双江鹅风口立款,布置小榴寨凤冲寨为第一排(今意为第一梯队),地背寨为第二排,地笋寨为第三排,水冲寨人数较少则为半排,作机动或预备队之用。各小款服从大款领导,立约盟誓,共同抵御外侮,以保乡梓安危。因此,“六户”和“三排半”作为历史称谓而被延续至今。

  与“四十八寨”、“六户”、“三排半”不同的是:“三十三锹”未见之于任何官方典籍,甚至在民间的相传也显得扑朔迷离,东鳞西爪者有之,张冠李戴者有之,以讹传讹者有之。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湘黔交界之地的几个县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中,涉此者甚少,在靖州县更是一个空白。事实上,三十三锹,既不是子虚乌有,也绝非空穴来风。流传于湘黔边界诸县的苗侗歌谣中反复出现“三十三锹”这样的字眼,如《锹里地理歌》中载:“先开平茶四乡所,再开靖州四鼓楼,古一古二吃牯脏,三十三锹开茶房。”“三十三锹织花带,林源上堡绣花鞋”,而现在仍流传于贵州锦屏岑悟、美罗以及黎平的乌勒、岑堆,卑嗟等“锹寨”中广泛流传“三十三锹共一礼,九条黄柏共一行,三十三锹几排半,哪锹奉把当排来”等歌辞中,证实了“三十三锹”的历史存在。

  为理清清史实,数年来,笔者穿梭于湘黔边境诸县的苗乡侗寨,寻访历史古迹,钩沉于断简残编之间,对“三十三锹”作了初步浅显地探索。

  三十三锹,是从明朝中叶开始,以靖州由一里、由二里、寨市里(统称三锹里)苗寨为中心向湘黔边界数百平方公里苗族侗族聚居区延伸组合而成的一个巨大的苗款组织,这个庞大的苗款组织在清代中叶已基本形成。唐宋以后,大批苗族和侗族经过不断迁徙后,开拓了以靖州为中心的广袤区域,逐渐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民族聚居区。明清时期,随着封建统治力量的加强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这样地区的民族社会结构逐渐发生了变化,由“生苗多熟苗寡”变成了“生苗寡而熟苗多”的局面,地理条件相对优越,社会经济发达的地域逐渐为“客民”所占据,因此,苗侗民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渐进式的挤压,一方面受到了以汉族统治阶级的欺压、歧视,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内部部落、种族之间的矛盾亦激烈,湘黔边界除汉族外,存在着以花衣苗、青衣苗、白头苗和“黑苗”两大民族集团,明清数百年之间,民族内部纷争不断,史有所载。基于这种历史背景,使散居于崇山峻岭之中的苗侗民走上了联盟性的道路。

  古代的苗款组织是以地缘关系、族源关系为基础所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苗族社会内部的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有以一个大寨为中心包括相邻几个村寨组成规模较小的“款”;有几十个、上百个村寨,甚至跨行政区域而组成的“大款”。每个款有推选的“款首”,小款组成大款时则共推大款首。款首都是由当地熟悉苗(侗)族古理古规、办事公允、有声望的中老年男子担任,一般也就是自然领袖,由他们主持“合款”会议,制定款规款约,对内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外则保护所有“合款”村寨利益不受侵害,特殊情况下还负责组织和领导重大军事行动。

  “三十三锹”在地域上分布相当广阔,以湘黔两省交界的靖州三锹里为中心,横跨两省(湖南贵州)三府(靖州、黎平、镇远)数县。靖州府:以三锹里为“锹头”,即由一里、由二里、寨市里苗二十四寨为三锹;绥宁县五锹为:罗岩里、石驿里、芙蓉里、半里里、外罗岩里,包括大屯、小水梗头、中团、江尾、蒙团、寺坪、马头、塘冲、苗团、高寨、李家江、黄桑、东山、鹅公岭等数十苗寨;通道县五锹为:文坡里、天星里、黄寨里、粟家里、八寨里等数十苗寨,镇远府辖天柱县兴文里、油鱼里清水江苗十八寨为二锹外加后属隶锦屏之新兴里六寨共三锹;黎平府,明清时期,黎平府许多地区实行土司制度,所以各锹不按“里”属苗寨为称。由于年代久远,地名变更等原因,只知道十四锹分布在原湖耳长官司属之江口、隔寨、梧桐寨、同里寨、羊洞、平略、秀洞、元贞(今属三锹乡)、大腮、张寨、排洞、卦治、地崩、瑰娥、瑰金山、铜坡、赛洞、藕洞等二十九寨以及龙里长官司、中林险洞长官司部分村寨(这些村寨现均属锦屏县治下),其余3锹(俗称“锹尾”),指的是明末清初从靖州三锹里迁居到黎平、锦屏、丛江等地的“锹人”居住的村落,这些村落以黎平大稼乡的乌沙、乌勒、岑堆、卑嗟和锦屏县岑悟,中仰等为代表。时至今日,居住在这些寨落的苗民仍然顽强地秉持和保存着最原始最仆素的民族特色和故乡情结,并坚称自己为“三锹人”。1984年,正是这些村寨联合湘黔边境黎平、靖州、锦屏、丛江、天柱等县的数十个苗(侗)寨向国务院呈文,要求将其民族成分甄别为“锹族”。关于这些“锹寨锹人”,笔者将另以行文,在此不赘述。

  何为“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称为“夭”的,有呼之为“撬”的,甚至有独创一字为“愀”的;其实“锹”者,乃铲土之锹,农具也。在这里“锹”是作为一个地域性量词单位,即象“锹”一样大小的土地,并以此来表示苗疆某一个村寨或若干个村寨联合而形成的苗款组织。三十三锹即是三十三个小苗款组织。古代苗(侗)族合款时,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每个小款必须锹一撮本地土,以布包之,带到合款之地,聚土成堆,焚香盟誓,订规立约。

  “三十三锹”作为一个庞大的苗款组织,它同样具有对内和对外两大功能,民国上溯指数百年间,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对外,首先表现在共同保护各“合款”村寨的利益不受外来侵害,其次是协调、组织、发动各种大型的军事行动。清代中叶后湘黔边界地区多次苗侗民起义,均有“锹”组织活动的影子,同时“锹”款还成为了封建朝廷利用的工具。同治六年,东北侯熊老旺(天柱县苗族起义首领姜应芳四大封王之一)带领清水江“黑苗”义军数千人进入锹地,锹里款首龙彩鹤、潘光贤、吴炳鉴奉靖州府“杞谕”带领二十四寨款丁进行拦截,并捉拿东北候熊老旺,将其杀害于“牛筋岭款场”。

  对内,协调各“合款村寨之间的生产生活关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款规款约,并要求恪守遵行。

  一行“锹规”所谓“锹规”,即从道德伦理、行为规范等方面订立款规款约,大致包括万物起源、民族迁徙、家族法规、地方治安、裁决罪犯、婚丧嫁娶、宗教信仰、乡风民俗、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祭祀仪规、废除陋规等各个方面,“锹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特点。

  二讲“锹话”、唱“锹歌”三十三锹地域宽广,不同部落族群杂糅其间,虽然语言环境十分复杂,虽然具有一定差异性,但由于其发音体系相同,因此大部分锹寨既能操侗语,又谙苗语。

  苗(侗)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古老民族,“歌养心,饭养身”,苗民们以“口传”方式记录并传承本民族文化,尽管三十三锹地域广阔,居住分散受族群构成、地理因此、历史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方式差异化的影响,无疑会使各锹之间的苗(侗)歌谣从内容到形式上呈现差异性。但据笔者的调查,各锹地苗(侗)歌,尤其是与贵州毗邻地区的歌谣有着相当大的共同点。清代至民国年间,苗歌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贯穿于苗民各种生活场景之中。

  锹歌(苗族歌鐾)与侗族大歌几乎同时产生和完善于同一片土地上,互相吸收,互为影响、互为映衬,它以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其形式填补了东方无人指挥多声部唱法的空白,其内容展现了苗(侗)族五千年古老的历史,展现了丰富的民族习俗和优秀的礼仪文化。

  三行“锹礼”、“锹俗”“礼”即礼仪,“俗”则风俗、习俗。由于三十三锹受诸方面条件的限制,社会经济相对滞缓和受汉族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较少,这些地区的苗族侗族有着自己的风尚、礼仪和规矩,世代承袭、民族特色十分鲜明。由于各锹之间因时因地而异,具体形式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婚俗  首先表现在婚姻缔结上,有进花园坐茶棚、唱歌觅偶、赶歌场等礼俗;其次表现在成婚典仪上,有订婚议聘、迎亲送亲、不落夫家等习俗;最后表现在婚姻规制上,有“同姓”、“同宗”的婚姻限制以及“舅霸姑婚”、“姑掯舅女”,外族不婚、异支不婚、姨表不悔、改嫁、离婚、转房等规定。

  丧俗  表现在火葬、土葬、祭祀仪规等方面,“改土归流”后,锹地的表俗变化较大,逐渐与周边汉族习俗相似,“椎牛祭祖”、“吃牯脏”等习俗在清末民国时基本消失。

  服饰  三十三锹聚居着苗族的不同分支,有花衣苗、青衣苗、白头苗,还有不少侗族杂居其内,因而服饰的民族特点十分鲜明,改土归流后,沿革变迁比较突出。

  宗教信仰苗族社会素来“崇巫信鬼”,从其由来和内容上看,宗教信仰崇拜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另一类是社会性崇拜,三十三锹地区,这两类基本相同,差别性较小。

  作为一个庞大的苗款组织,它的对内和对外功能是通过“合款”的执行机制来执行的。所谓“合款”,其实是以“锹”为单位一个“锹”或者几个“锹”甚至所有的“锹”的头人(通常称为款首)到固定的款场(款场通常有大小之分),靖州“三锹”就有三个款场,分别是牛筋岭款为大款场,在款场召开会议,通常三年进行一次,合款之前,要以“各寨的原土覆地,聚土为堆,焚香化纸。”然后由主持者(款首或大款首)站在款坪中央,而向代表,依据古理古法,或讲或唱,讲唱结合,阐明此次“合款”内容,强调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请求参加者表现各自观点与态度。接着,与会全体成员或各寨老、小款首依次走向款坪中央或者款碑旁,或表示赞成、支持、或补充修正,一旦意见一致,大家举起手或者举起酒碗,共同一饮而尽,表示合款结束。如“合大款”时还要杀牛,饮血酒盟誓。为了让子孙后代记住合款内容,有的“锹”还立碑铭记。例如道光19年(1839)靖州三锹苗区分别于上中下三锹各立一碑,民国25年(1936年),三锹苗族24寨头人就男女婚姻等问题,在牛筋岭款场进行“合款”,制定“移风易俗5条款规”,这是靖州苗族最后一次“合款”。经过“合款”所制定的“款规”、“款约”同古理古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无条件遵行。其主要作用还是在于规范人的言行、维护社会秩序,对违法违规者实施惩罚等。大的区域性“合款”,则主要是侧重于政治和军事。例如清乾隆年间绥宁粟贤宇、杨清保苗民起义以及咸丰年间,瑰金山与锹里24寨苗民起义等,就是通过“合大款”的方式下组织的。

  清朝乾隆年间粟贤宇、杨清保起义后,清廷加紧了对靖州及交界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采取了非常严苛的政策,款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合大款”并被严格禁止。清朝垮台之后的民国时期,保甲制度的逐步加强和推行,替代了款组织的某些功能,更由于统治力量的加强、社会的变迁、自然灾害的频繁、汉文化影响日趋加深,款组织日益式微。到民国中期,三十三锹除“锹头”和“锹尾”尚保持传统外,其余各锹日渐松驰,绥宁5锹自粟贤宇、杨清保起义被清廷镇压后,大部分原住苗民惨遭屠戮,后来者多为其他苗侗支系,通道5锹则逐步侗化,联系甚少。而原湖耳长官司,龙里长官司,中林验洞长官司之属地的14锹苗寨,在清末后大都置于锦屏县治下。民国中期(二十世纪三十代初),锦屏县政府贯彻蒋介石关于“新生活”的饬令,要求各乡镇说汉话、穿汉服。锹寨最为集中的偶里乡政府最为积极,组织学生在赶场天进行宣传,甚至强行剪除妇女头帕、花带。此后受其影响,这些锹寨的生产生活习俗逐渐汉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三十三锹分崩离析,退出历史舞台,为历史所尘封。

作者:中国花苗网 来源:陆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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