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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至今还未调解成功的一起致人重伤的交通肇事案上诉遭法院驳回,请问现在哪个部门能出面来处理,群众该如何进行申诉?
来信人: 王瑞梅 来信日期: 2016-05-19 信件编号: 201605190313159001
信件内容:

事故经过:2015年8月25日13时51分,黄良军(坳上杨梅村人,持A1 证)驾驶湘NF5540轻型货车在靖州县坳上镇先锋村路段与王芳海(坳上小开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会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王芳海(我父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据事发时间已经过去近九个月的时间,期间曾多次去交警大队进行过询问和调解,因此案一直得不到解决,再次到交警大队询问得到的消息是:这起案件交警大队的工作已经完成,你可以到法院上诉;来到法院咨询,说要等伤残鉴定后才能受理此案,苦苦等了近三个月的时间得到的消息是:现提供的伤残鉴定材料欠缺,伤残鉴定需要重新鉴定而遭到了法院的驳回?听到这样的消息,曾一度让我家里人绝望,现在父亲一直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而肇事者与保险公司早已串通一气费劲了心思,根本没有想过如何去正确地解决和处理这件事情,一直选择逃避和推脱责任,至今肇事者从未进行过处于人道主义的看望,不仅对伤者不闻不问;而且还一直还想方设法设法推卸掉这起交通肇事案的主要责任,甚至多次遭到肇事者的恐吓和威胁,面对肇事者嚣张蛮横态度,一时间“找天天不应”、“找地地不灵”,让我们忠厚老实的一家人积压了太多的委屈和无奈,现在我和母亲不仅要一边照顾受伤的父亲,一边还要到处向亲戚朋友们借钱筹集父亲高昂的医疗费用,肇事者呢,始终逍遥法外!请问,现在哪个部门能出面处理这件事情,群众该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恳请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能为我父亲指条明路,讨个公道,还我一个健康的家人,一个完整的家!期盼您的回复!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政府办
处理时间: 2016-05-31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 交警大队 部门处理, 于 2016-06-10 之前处理完
关于“县长信箱”来信处理情况说明 1、事故经过:2015年8月25日13时51分,黄良军(坳上杨梅村人,持A1 证)驾驶湘NF5540轻型货车在靖州县坳上镇先锋村路段与王芳海(坳上小开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会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王芳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大队办案民警调查后,经大队案例研究会议的研究,认定此事故由黄良军负主要责任,王芳海负次要责任。 2、案件的处理情况:事发后,由于黄良军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责任,所以不积极交王芳海的治疗费,后经民警多次沟通,黄才交了部分治疗费。但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双方代表就王的治疗费和相关赔偿费经人民调解员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按照相关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系事故证据,经相关检验、鉴定后就应当及时返还。所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办案民警制作了《靖州县交警大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靖州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通知书》,并送达双方。民警建议王的家属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考虑到该案,黄良军不积极交对方治疗费,为了对黄良军有所约束,办案民警要求其缴纳了16000元的事故保证金。 作为办案部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民警的职责。交警对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就是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责任进行认定,对当事双方申请调解的,予以调解。经人民调解员的数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此案,我大队办案民警依法依程序办理,交警法定程序已全部走完。目前,王芳海已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相关处理事项应向靖州县人民法院咨询。 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6月6日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交警大队
处理时间: 2016-06-07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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