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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一起致人重伤待处理的交通事故却早早把肇事的货车归还推给了肇事司机
来信人: 肖勤 来信日期: 2015-11-27 信件编号: 201511271102515525
信件内容: 两个多月前,在肯山口发生了一起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一位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老人被迎面驶来的大货车撞飞了6米多远的距离,头部遭受严重撞击后血流不止,当场昏迷后被救护车送进了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现场交警部门的勘测和对肇事车辆的认定的结果为肇事车辆刹车系统不合格并且超速行驶,通过交警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态度坚决,派来调解的这帮所谓的“朋友”都反而满口用威胁的口气一口咬定说是老人的责任,不仅不承认过失,而且想耍赖推卸责任;不仅不愿意和被撞老人家属共同先出钱治病救人,而且一次也没到医院看望受伤的被撞老人,因交警出面调解不成,双方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期间,在法院未做出任何判决时,交警队却把肇事车辆平安的归还给了肇事者,而被撞老人的家属却一直在悉心照顾着昏迷不醒的老人,老老实实的被撞老人的家属们,万分悲痛,想不到他们一直等待的法院判定,等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请问,“法律”的公平去哪里了呢!请问,肇事司机你现在在哪呢,能睡得安稳吗,如果今天换成是你的亲人躺在医院,你是不会是再请你的那帮“朋友”去用同样的口吻去威胁去调解呢?在家人的悉心照料下,老人现在终于醒了过来,头上清晰可见一到很深的疤痕,神志已经不清,腰椎断裂也已无法行走,希望县委能还这位老人一个公道!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政府办
处理时间: 2015-11-30
处理状态: 处理中
关于“县长信箱”来信“一起致人重伤待处理的交通事故却早早把肇事车归还了肇事司机”处理情况的说明 “一起致人重伤待处理的交通事故却早早把肇事车归还了肇事司机”的“县长信箱”来信处理单,我大队已收悉。办案民警即与信访人联系,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经核实,该来信所诉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均不详,但有一起类似案件(货车与三轮车相撞,致一老人受伤)与其相似。现将此案件办理情况作如下说明: 1、事故经过:2015年8月25日13时51分,黄良军(坳上杨梅村人,持A1 证)驾驶湘NF5540轻型货车在靖州县坳上镇先锋村路段与王芳海(坳上小开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会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王芳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大队办案民警调查后,经大队案例研究会议的研究,确定此事故由黄良军负主要责任,王芳海负次要责任。 2、案件的处理情况:事发后,由于黄良军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责任,所以不积极交王芳海的治疗费,后经民警多次沟通,黄才交了部分治疗费。但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双方代表就王的治疗费和相关赔偿费经人民调解员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按照相关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系事故证据,经相关检验、鉴定后就应当及时返还。所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办案民警制作了《靖州县交警大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靖州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通知书》,并送达双方。民警建议王的家属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考虑到该案,黄良军不积极交对方治疗费,为了对黄良军有所约束,办案民警要求其缴纳了16000元的事故保证金。 作为办案部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民警的职责。交警对事故的处理主要职责就是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责任进行认定,对当事双方申请调解的,予以调解。此案,我大队办案民警依法依程序办理,充分考虑了法理和情理的因素,并进行了多次调解。按照规定,交警法定程序已全部走完。此案肇事货车投保了保额为30万的三者险,即使肇事车辆已放,对此案的起诉判决及执行情况也无任何影响。 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5年12月3日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政府办
处理时间: 2015-12-03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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