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以农村户口为基础建设小户型保障性住房的可行性 | ||||
来信人: | 梁仁滨 | 来信日期: | 2015-11-05 | 信件编号: | 201511051111245157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张县长: 我是来自红心村的一位村民,近日我在新华社3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看到两条细则,文中说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既结合《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我有几点想法不知是否妥当: 1:根据我在本县调查到的实际情况,现我县农村人口有大幅度举家搬迁外出与进城务工陪读的情况,迎合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在我县建立一个试点,建设一套以农村户口人员为基础的小户型(商业)保障房,让有能力在县城立足的农村人口减轻住房压力,同时也便于农村人口进城的管理。 2: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是否妥当,以农村集体土地为基础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及入股的方式给第3方,建设小户型住房并结合上述1的试点由政府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村型保障性住房,同时也减轻了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及三违给城市规划带来的负担。 城镇居民有廉租房可用,但随着以后农村人口城镇化的步骤加快建设以农村户口为基础的小户型(商业)保障性住房是可行的,我是住在城中村的一位农民,由于城市发展把自家以前的农地变为荒地,现已无法耕种土地,我知道现在我县违章建筑较多,给城市规划带来许多负担,我与在自家农地旁一样变为荒地的农民结合上述2点自愿把农地作为试点搞农村型保障性住房,这样既盘活了因城市建成农村土地变为荒地的可用性也保障了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同时也减轻了城市规划与“三违”建筑带来的负担,以上所述是个人观点及意见,不知是否可行,请您在百忙之中能看到,谢谢!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政府办 |
处理时间: | 2015-11-09 |
处理状态: | 处理中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政府办 |
处理时间: | 2015-11-09 |
处理状态: | 已转交到 房产局 部门处理, 于 2015-11-18 之前处理完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房产局 |
处理时间: | 2015-11-19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 |